各中小学、幼儿园、继教中心、资助中心:
现将《武当山特区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教师管理规定 通知 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8月15日印
武当山特区教职工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教职工队伍管理,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及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区各级各类公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以及直属事业单位在编教职工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权限
第三条 全区教职工队伍管理实行教育局和学校分工负责的分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教育局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职称)评聘、编制管理、调配与交流、培训提高、考核奖惩、教师待遇、退职退休等管理职能。
第五条 中小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自主管理本校教师队伍。
第三章 资格认定与管理
第六条 教师资格认定严格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教育局负责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教育局负责现场确认,市教育局认定。
第七条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对未取得教师资格者,任何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一律不得安排从事教学岗位。
第八条 教师资格注册登记每五年一个周期。对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注册登记,并调离教学岗位。
第九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者,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的教师资格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及其它严重违纪,影响恶劣的,应撤销其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第四章 录用与聘任
第十条 严格实施教师准入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标、省考、县(区)聘、校用”的原则,进行公开招聘,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新招录教师的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方予以正式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一条 任何学校在核定编制数外不得以任何理由聘用代课人员,在核定编制数内学校自主聘用代课人员,须报教育局备案,否则学校主要负责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二条 实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行教师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类考评,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逐步建立健全教师转岗机制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实行岗位聘用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中小学、幼儿园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中小学、幼儿园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前,要对受聘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及时作出续聘、岗位调整或解聘的决定。
第五章 教师职务评审
第十四条 实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的职务评审按市教育局有关规定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分配,在满足结构比例的前提下,高、中级职数应向农村学校,向教学一线的优秀教师倾斜。
第十五条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应按岗位设置和有关政策执行,对超岗的学校应从严控制。
第十六条 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称,必须具有农村学校一年以上的任教(支教)经历。
第十七条 小学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称应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对不按政策或弄虚作假骗取的教师职称,应取消任职资格,且三年内不得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八条 教师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45岁以下中小学教师应通过在职学习、脱产进修、远程教育、自学考试、攻读教育硕士等多种学习途径提高学历水平,总体目标是:小学教师学历应逐步达到专科以上水平,初中教师基本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中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历者的比例有明显提高。今后,凡不具备高学历的小学、中学教师,不得参与区级以上特级教师、名师、骨干(星级)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评选。
第十九条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必须按国家、省、市关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每五年为一个培训周期,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必须参加区级以上全员轮训,每人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新任教师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120学时;所有班主任每五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专题培训;每年教师培训团队研修时间不少于72学时;网络课程学习不少于40学分,校本培训不少于40学分;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规定等级。
第二十条 对在周期内未完成继续教学分者,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表模,不得参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登记,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应按武当山特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武教局发[2008]9号)执行,由学校按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5%安排。继续教育经费由县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参加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未达到合格标准者,教育局予以通报,不予报销培训经费,且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对拒不参加培训或培训期间出现严重违纪违规情况的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长(含书记、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园长、副园长)必须参加教育干部培训,其培训有:新上岗校长的任职资格培训、校长提高培训、高级研修培训、骨干校长研修培训及相关专项培训;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及每五年一轮的提高培训,并获得“双证”,即《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中小学校长提高培训合格证书》,否则不得提拔任用,不得参与各类评优表模。中小学校长培训成绩存入本人档案,作为选拔、考核、聘任的重要依据。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名师、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工作。每2年评选一批“武当山特区名师”,分别授予“二星级教师”及“武当名师”等荣誉称号。
每年对获得各级各类名师、星级教师荣誉称号的教师进行考核,对于考核不合格者(或不参与考核)取消其荣誉称号。
第七章 编制与工作量
第二十四条 根据教育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及学校布局调整等情况,按照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合理核定教师编制并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每三年重新核定一次编制,逐步实现编制核定科学、合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总编制中,专任教师所占比例,普通中学一般不低于85%,小学一般不低于90%,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编制标准,严格定编、定岗、定员,不得随意增加教辅人员或非教学人员。
教师标准周授课时数按照《湖北省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鄂政办发[2001]112号)文件要求执行;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学科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湖北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修订试行)的通知》(鄂职改办【2013】122号));学校班子成员任课情况每学期如实上报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严格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教育部教人【2002】8号、湖北省鄂政办发[2001]112号)
普通中小学工作机构设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德育处)、电教处、总务处,600人以上的学校可增设保卫科,各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24个教学班以上的可增配处室副主任1人。12个教学班以下的小学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工作机构,可配备主任1人。
普通中小学规模在12个班以下的配备校级领导1~2人;13~23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2~3人;24~36个班的,配备校级领导3人。普通中学和完全小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上的,可酌情增加校级领导1~2人。农村初级小学(1~3年级)或分校、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中小学基层党组织和群众团体按有关章程和规定设立。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及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可以一人多岗、专兼结合、相互兼职。
第八章 调配与交流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后,重新考核聘任。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满两届的,经考核优秀者原则上要交流任职。定期组织校长到发达地区或省市县示范学校挂职锻炼或学习。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调配和交流要有利于稳定教师队伍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有利于优化教师结构,有利于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按照“小量调整、合理流动、逐步平衡”的原则进行调配和交流。引导和鼓励教师由超编学校向缺编学校、由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由城镇学校向农村学校合理流动。
第二十九条 区内教职工调配应在编制数内进行。对超编单位应坚持只出不进或多出少进的原则,对满编单位应坚持出一进一,先出后进的原则。
第三十条 教职工的调配和交流由教育局办理,原则上每年暑期办理。需要交流调配的教师须在6月30日前提交本人书面申请及《教师调动(交流)审批表》,其程序为: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调动(交流)审批表》,由所在学校(单位)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交教育局,由教育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申请交流调配人员只能向教育局提出申请,不得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调动教师三年内不得再次要求调动。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调配要同学校(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紧密结合,允许教师在一定范围内(即教育主管部门人事调配权限范围之内)合理流动。各类学校要在规定的编制内对教师实行聘任制,公开考核,竞争上岗,坚决辞退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教师和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优化教师队伍。对于个别学校的富余人员,采用“优胜劣汰”的教师任用机制分流富余人员,分流出的富余人员由教育局重新安排工作。对于安排不到位,逾期不到岗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骨干教师申请改行或调出区外,从严控制,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调动的,经教育局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从非教育部门或区外调入我区的,应根据学历、专业等要求,由教育局党委集体研究后报区编委会审批。调入人员持区编委下达的增编计划办理调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 禁止教职工停薪留职。未经教育局批准,学校不得同意向教育系统外任何单位和部门借用中小学教师,对学校擅自同意借用的教师,按擅自离岗处理,并给予校长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辞职必须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后报教育局,经教育局同意后方可到人社部门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实行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完善城区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制度。教师在一个单位连续任教12年原则上要轮岗,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的中青年教师一般都要进行交流,城乡、校级交流人数每年应占教师总数的10%。
通过下乡支教、对口支援、巡回讲学、挂职锻炼等形式加强城乡教师的交流。教育局每年从城区教师中选派一定数量优秀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以改善边远学校优质师资缺乏的现状;农村学校每年要选派部分优秀教师到城区小学轮岗;轮岗、支教期限为1—2年。教育局每年组织武当山特区名师、学科骨干教师开展巡回讲学授课。教师交流首先在联校制学校间进行,逐步实现师资配备均衡,最终实现全区教师均衡配置。
参加轮岗、支教的教师在交流期间的工作表现,作为教师职务晋升、岗位设置、绩效考评、评先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凡经组织批准交流者,个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岗,逾期不到岗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行为纪律
第三十七条 教师(职工)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做到行为规范、为人师表、尽职尽责、教书育人。
第三十八条 教师(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品行不良,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影响恶劣的;
(三)向学生传播不健康和错误的思想或参与邪教、色情、吸毒、迷信、赌博、支持非法组织的集会或活动的;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
(四)训斥、指责学生家长或利用职责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或要求学生家长为自己办私事;
(五)私自到校外兼职代课、违规补课和有偿家教,或以赢利为目的举办培训班、辅导班,向学生推销商品和各种教辅资料;
(六)工作时间,擅离职守,越级上访,无理取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个人经商、搞第二职业或参与家属、亲友经商影响工作的;
(八)其它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对于教师有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有违规所得的坚决予以清退,其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当年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奖励性部分的分配,并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调整工作岗位或工作单位,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屡教不改的,依法解聘直至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的病假、事假实行请销假制度。
事假七天以内由学校审批,七天以上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上报教育局审批。工作年限不到五年的,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五年以上的,一年内事假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患病需休病假的,须持医疗单位《病情诊断书》和本人书面申请,填写《教师职工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休假。1个月以内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由学校审批,并报教育局审批办公室备案;超过1个月以上的,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经教育局批准,对出示的区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和个人申请、领导签署的意见均要有明确休病假的起止年、月、日时间。
教职工病假期间的一切待遇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伤病残人员,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经医院证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所在单位批准休养的,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比例为:工作人员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人员在病休假期间,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工作人员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时间不计算连续教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有效工作日比例发放。病休人员要求恢复工作的,需出具医院关于病愈的证明。恢复工作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或另患其他疾病需要继续休养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否则其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教职工因工伤请假,一切待遇不变。
教职工病事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事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教职工以弄虚作假办理病事假手续,查出后按旷工论处,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连续病休1年以上,又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列编外。
教职工所请事假、病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第四十条 教职工的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武当山特区实际执行。教职工婚、丧、产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在规定假期内享受在岗教职工同等待遇,超过规定假期的按病事假处理。
第四十一条 凡不履行请销假手续随意离岗,或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的,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学校考勤制度的教职工,学校可自行规定,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应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上报教育局下文除名,并报人社局、财政局、编办停薪消编。
第四十二条 对自动离职人员的处理决定及其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由教育局保管。档案材料须在离职人员与原单位办理好财物手续、偿还培养费及管理费后方可外转。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三条 受聘校长履行合同考核由教育局组织实施,把校长任期目标和年度实施方案等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年度考核按学年进行,任期考核,在聘期届满前进行。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对校长作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的评价。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续聘、晋级、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四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学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教职工职务内严重违法违纪事件的,年度考核结果视为不称职。
第四十五条 校长在任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解除聘任合同:
(一)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连续三年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二)有较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或非法收受财物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纪行为被查实的;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六条 完善教代会制度,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解聘校长的建议。
第四十七条 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度考核和教师绩效学期考核制度。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结果作为职务晋升、岗位设置、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表彰奖励和教师聘任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教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或不定等次的,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不能增加薪级工资;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根据不同情况,可予以降职、调整、低聘、或解聘;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四十九条 对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教育教学成绩显著或有其他特殊贡献者应予奖励。教育局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表彰一批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教师、师德标兵等。并组织评选上报国家、省、市级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和各级劳动模范。
第五十条 教师在工作中表现差,纪律散漫、不负责任、谩骂领导、同事,群众意见大的教师,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学校提出意见报教育局,由教育局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十一条 教师(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其它错误行为的,应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纪律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按<<湖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纪律处分工资处理暂行办法>>(鄂人〔2007〕21号)文件执行。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称和岗位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给予各种行政处分的,由学校提出并报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按相应程序解除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和解除行政处分的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十一章 教师待遇
第五十二条 完善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不得拖欠、克扣或变相克扣教师工资,确保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第五十三条 逐步提高教职工待遇,不断改善教职工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落实和完善教师的津补贴和医疗、养老等政策。
第五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学校要根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校教师绩效考核有关规定,逐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方案,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办法进行分配。绩效工资分配要依据各类人员的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差距,向一线教师倾斜、向班主任倾斜。
第五十五条 为了体现对农村学校特别是农村艰苦学校的政策倾斜,稳定农村教师队伍,鼓励和吸引各类优秀人才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在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可按高于城区教师绩效工资8%以内的水平确定农村教师津贴标准;在职称评聘、岗位设置、评先表模等方面向农村特别是边远农村学校教师倾斜。
第五十六条 要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严禁侮辱、殴打教师。对侮辱、殴打教师者,要报送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十七条 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其它权益和待遇。
第十二章 退休
第五十八条 教师(职工)达到法定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男工人满60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必须按政策规定坚持到龄即退、到月即办的原则,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每年三月各单位将到龄退休人员摸底名单报教育局,以便调整安排有关工作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九条 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计发按鄂人〔2006〕19号、鄂人薪函〔2007〕18号、鄂人社〔2009〕70号文件规定执行。对于参加了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并在工资套改后办理退休手续的,工作满31年未满35年的退休人员,按以下比例计算退休费,即:满31年的计发比例为86%,满32年的计发比例为87%,满33年的计发比例为88%,满34年的计发比例为89%;工作年限满22年未满30年的退休人员,按以下比例计算退休费,即:满22年的计发比例为81%,满24年的计发比例为82%,满26年的计发比例为83%,满28年的计发比例为84%;工作年限满30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未满20年的退休人员按70%计发。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工资标准按鄂人〔2007〕29号规定执行,其中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提高退休费比例5%。
第六十条 按政策落实离退休教师的待遇,使其生活有依靠,医疗有保障。要有计划地开展老干部活动,使其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第六十一条 因疾病或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申请提前退休的教师,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其他教育机构职工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日起试行。今后国家、省、市若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