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安全、校产安全,努力构建安全稳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1号《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区中小学、幼儿园设立保卫科和护校队(护校队人员不少于5-7人)。请各校(幼儿园)按照相关要求,制定工作职责,确定工作人选,做到组织落实、人员落实、措施落实,切实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