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区外转诊转院管理,合理分流病人,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和补偿,合理控制外转医疗费用支出,根据国家、省、市新农合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参合农民患病在武当山辖区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条 参合农民患病转至武当山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所患疾病在武当山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不能确诊的;
(二)确诊后无条件治疗需要转往武当山辖区外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
(三)危、重、急病人需转院抢救治疗的。
第四条 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特区医院)科室主任开具转诊证明(诊断证明),由医务科负责人或分管院长签字后报武当山特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特区合管办)批准后方可外转。
特区合管办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办理转诊手续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行为农民指定医疗机构。
第五条 参合农民因急、危、重症等原因在定点医疗机构抢救治疗而无法进行及时、正常转诊的,可先住院治疗,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转诊手续。
因外出务工、探亲、访友等原因在外地居住时患病,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向特区合管办备案报批。出院后,持所在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汇总清单、收费单据、新农合卡以及患者本人身份证明回特区合管办按相关规定办理补偿手续。
第六条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核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明、新农合卡和转诊证明,及时为转入的参合农民办理住院手续。
发现病人与所持新农合卡身份不符时,应拒绝出具相关证明,并及时通知特区合管办。对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定点医疗机构应告知其及时补办转诊手续;对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应告知其非正常转诊补偿政策。
第七条 对于年度内首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按正常程序办理转诊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及新农合大病保险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减半核销,对再次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未按正常程序办理转诊在统筹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依次减半核销。参合农民外出务工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原则上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特殊情况异地住院的,按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减半核销。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新农合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