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城乡规划委员会 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武当山特区信息技术中心        发布日期:2016-08-02

武区办发〔2016〕23号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武当山特区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2016年6月13日

武当山特区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发〔2004〕163号)的有关规定,为提高我区城乡规划工作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区城乡规划委员会(下称规委会)是特区城乡规划的决策机构,就城乡规划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审查。

第三条  议事宗旨是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城乡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应用民主决策方法,科学调配城乡资源,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依法保证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健康发展。

第四条  规委会由15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包括公务员委员和非公务员委员,其中非公务员委员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公务员委员由特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常务副职、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领导、特区规划建设局和文物管理等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组成。非公务员委员由特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群众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5人)组成。特区规划建设局制定非公务员委员资格条件,确定人员名单,提交特区管委会批准。对委员实行考核制度,如在一年内收到会议通知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五条  规委会主任委员由特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特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分管规划的特区领导和特区其他相关领导组成;公务员委员由武当山特区党政办公室联系规划工作的副主任、武当山街道办事处、太极湖办事处、景区办事处、特区文物宗教局、特区旅游局、特区发展改革与经济局、特区财政局、特区规划建设局、特区国土资源局、特区农村工作局、特区环境保护局、特区商务局、特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特区房产局、特区交通局、特区人防办、武当山消防大队、供电公司、供排水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委员因人事变动或其它原因调整的由接替其行政职务的同志接任。

第六条  规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直接影响区域建设发展的重大规划,并按规定要求评审报批;

(二)负责审定全区建设规划、项目选址、城市和建筑设计方案;

(三)负责监督依法获批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完整实施;

(四)审议决策权限范围内的其他事项;

(五)履行特区管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是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特区规划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特区规划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具体职责:

(一)负责规委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和准备工作;

(二)负责规委会审议意见、会议纪要及其他文件的起草和整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协调规划建设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四)负责对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事项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对初审合格需报规委会的事项,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负责建立非公务员委员信息库,并按照规定组织非公务员委员开展相关工作。

(六)完成本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承担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规委会议事实行“三会制度”,即全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专题会议,分层次分类审议规划事项并作出决策。

(一)全体委员会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审定事项由主任委员审签。

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特区发展战略、城乡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分区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变更调整;

2.重大项目规划选址、城市和重要单体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3.规委会主任提交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主任办公会议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及规划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参加,各办事处、文物宗教局、交通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参会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内容确定。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审定事项由主任委员审签。

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主要内容:

1.提交规委会全会审议的议题;

2.规划管理重大措施及活动安排;

3.研究专题会议提交主任办公会审议的事项。

(三)专题会议

专题会议由特区分管城乡规划的领导主持,发改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及规划建设局分管负责人参加,办事处、文物宗教局、交通局、环保局、消防大队等部门参会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审议内容确定。专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审定事项由分管城乡规划的特区领导审签。

专题会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1.规划条件;

2.建筑项目选址初审;通信铁塔及大型户外广告牌等一般性构筑物建设的选址;

3.建筑方案初审;危房改造选址及设计方案;地下管线敷设等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立面及屋面改造设计方案;

4.受规委会主任委托审议的规划管理方面其他事项。

第九条  议事程序

(一)受理和审核。办公室负责接收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交审议事项的材料,并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对不属于规委会审议的事项,说明情况后按程序退回。

(二)会议筹备。办公室将待审议事项和有关材料进行整理,提出会议申请。会议召集人同意会议方案后,由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并提前2个工作日将审议议题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发送给参加会议的人员。

(三)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对需提交专家咨询组咨询论证的事项,由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收集整理与会专家的(署名)意见;对需进行社会公示的事项,由办公室会同审议事项报送单位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汇总意见和确定议题。办公室将专家、社会公示意见汇总,报规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研究;必要时,由规委会主任确定,报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五)审议实施。会议召集人按照会议议程主持会议。会议审议的议题内容,经表决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会议纪要(或决议)由办公室整理,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按规定送审签发。

第十条  议事要求

(一)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所有与会委员须履行签到程序,到会委员符合规定的2/3以上委员人数后方可举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向规委会领导请假。

(二)规委会审议和决定事项,通过民主集中制方式进行决策。

(三)规委会会议坚持回避原则。凡所审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部门(单位)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之前提请有关委员回避。

(四)建设单位不得进入会场旁听会议发言,设计单位汇报人员应在会场外等候,按汇报程序依次进场汇报。

(五)规委会的审议意见必须经2/3以上的参会委员通过,由主任或分管规划的特区领导签署。

(六)规委会的审议意见,作为特区审批城市规划和市政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未经规委会审议的重大城市规划项目,特区不予审批。经规委会审议同意的项目,方可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七)规委会会议资料属特区内部文件,各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资料交回办公室。未经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秘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有关规委会会议资料的查询,由办公室负责统一答复,委员不得透露会议的详情和内容。

(八)经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城乡规划管理的政策、规定,需向社会公布的,由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