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6年特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武当山特区信息技术中心        发布日期:2016-01-16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2016年特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特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15日


2016年特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16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环办[2015]77号)和省环保厅、财政厅《2016年湖北省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鄂环函[2015]508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考核内容

水源涵养指数、林地覆盖率、草地覆盖率、水域湿地覆盖率、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Ⅲ类及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状况。

二、任务分工

1. 林地指标(单位-平方公里):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林地面积总计、林地覆盖率

责任单位:特区农村工作局

2. 草地指标(单位-平方公里):高、中、低覆盖度草地、草地面积总计、草地覆盖率

责任单位:特区农村工作局

3. 水域湿地指标(单位-平方公里):河流水面、湖库、滩涂湿地、沼泽、水域湿地面积总计、水域湿地覆盖率

责任单位:特区农村工作局

4. 耕地用地指标(单位-平方公里):水田、旱地、耕地面积总计

责任单位:特区农村工作局

5. 建筑用地指标(单位-平方公里):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地、其他建设用地、建筑用地面积总计

责任单位:特区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

6. 未利用地指标(单位-平方公里):沙地/沙漠、戈壁、盐碱地、裸地/裸岩、未利用地面积总计、未利用地比例

责任单位:特区国土资源局

7.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指标(单位-百分比):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责任单位:特区规划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8. 2014年生态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分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提供详细项目名单)、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如污水处理、垃圾填埋场建设运营等)、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环境监测、监察)等分别加以说明

责任单位:特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9. 武当山特区2014年社会经济指标情况

责任单位:特区发展改革与经济局

10. 环保指标:

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一至三季度水环境质量监测及达标率变化;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一至三季度空气质量监测及达标率变化;2014年第四季度,2015年一至三季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及其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分析。

特区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说明2015年特区发生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经济与生态损失、应急处置情况等。

责任单位:特区环境保护局

三、指标解释

林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林地数据由特区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特区国土面积由特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林地覆盖率=特区内林地面积/特区国土面积×100%

草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主管部门概念,草地数据由特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供,特区国土面积由特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草地覆盖率=特区内草地面积/特区国土面积×100%

水域湿地覆盖率:指标解释按照国家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概念。水域湿地数据由特区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特区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域湿地覆盖率=(特区内河流面积+湖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特区国土面积×100%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指特区内各类耕地和建设用地面积占特区国土面积的比例,指标解释按照国家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概念。耕地和建设用地数据由特区农业、国土资源、城建主管部门提供,特区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方式: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特区内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特区国土面积×100%

未利用地比例:指特区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占特区国土面积的百分数。由特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未利用地比例=(特区内沙地、沙漠、戈壁、裸地、裸岩、盐碱地的面积总和)/特区国土面积×100%

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指特区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特区国土面积的比例。受保护区域面积由国土、环保、水利、林业、旅游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对口管理部门提供,特区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特区国土面积×100%

水源涵养指数:指特区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特区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特区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特区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面积由农业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特区国土面积。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指特区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千克/平方公里。特区国土面积由国土资源部门提供;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数据由特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特区国土面积,单位:kg/km2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包括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率。污染源主要是指县级以上重点污染企业,包括国控、省控、市控和区控的重点排污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指特区、工业区、开发区等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监测数据由特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采用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按照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监测。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监测项目按地方或者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中的项目进行,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在污染源监测中,某一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均符合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不达标。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频次计算达标率。

计算公式: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特区内污染源监测达标总次数/特区内认定的污染源全年监测总次数×100%。

Ⅲ类或者优于Ⅲ类水质达标率:指达标到Ⅰ-Ⅲ类水质要求的断面占全部监测断面比例。环境监测数据由特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未按照《考核办法》要求监测的,根据实际监测频次计算达标率。

计算公式: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监测总频次×100%。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指特区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空气质量评价使用API指数法,用污染物日均值评价。环境监测数据由特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指特区范围内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特区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污水量由特区城建主管部门提供,特区生活污水年排放量由特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指特区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Ⅰ~Ⅲ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环境监测数据由特区环境保护部门主管部门提供。

计算公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

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贯彻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和文件所制定的规划、政策、制度等。

需提供资料: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提供单位:特区发展改革与经济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特区农村工作局、南水北调办

生态创建:获得生态创建荣誉称号(如: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生态县、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区、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

材料依据:提供相关文件、文本或证明材料

提供单位:特区环境保护局

(二)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项目工程:提供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基础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及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如:水土保持、裸露山体修复、不达标河流整治、入河排污口治理、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沼气建设、工业点源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等项目基本情况)。

材料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工程内容、建设进程、资金投入、验收文件、生态环境效益分析等材料和南水北调水源区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完成情况。

提供单位:特区发展改革与经济局、规划建设局、特区农村工作局、环境保护局、南水北调办

(三)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1. 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基本环境监管能力:具备年度实施方案中所要求的基本环境监测能力,如:水质常规指标监测能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等。

材料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设立机构批复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运行经费、达标验收等。

提供单位:特区环境保护局

专项环境监管能力:具备年度实施方案中所要求的专项环境监测能力,如: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能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分析指标监测能力、重点污染源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等。

材料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空气自动站数据报送材料、计量认证项目表、监测报告等。

提供单位:特区环境保护局

2. 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 :建有特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材料依据:提供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单位:特区发展改革与经济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景区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建有特区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能正常运行。

计分依据:提供设施建设、验收、运行等相关证明材料。

提供单位:特区规划建设局、景区管理局

(四)转移支付及生态、环境、监测等资金使用

转移支付资金用途: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重点关注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比例。特区财政每年安排资金用于考核监测等各项工作,包括地表水、环境空气、污染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等监测工作经费,不包括监测站房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等监测能力建设的费用。

材料依据:提供转移支付资金总额及资金使用相关材料。

提供单位:特区财政局

(五)特区考核工作组织管理

考核工作组织情况: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情况。

材料依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含组织机构、工作方案、人员培训、经费保障等。

提供单位:特区财政局、环境保护局

考核工作实施情况  

报告编制规范性:按照年度实施方案编制的工作报告质量情况。

材料依据:根据编制的工作报告规范性综合打分。编制的报告能体现出特区为保护生态环境所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内容丰富而详实。

提供单位:特区环境保护局

数据填报完整性和规范性:按照年度实施方案填报数据情况。

材料依据:根据填报的数据及证明材料情况综合打分。要求所填报数据均具有证明材料或监测报告支撑,未能填报数据具有说明材料;环境监测数据有规范的环境监测报告支撑;不存在数据填报错误(如数据单位错误、逻辑错误、标准错误等)或使用非考核工作的数据(报告)充数等情况。

提供单位:特区环境保护局

环境监测工作规范性

材料依据:1、监测点位、断面及污染源名单规范性;2、监测指标规范性;3、监测频次规范性。相关规范性要求按照年度实施方案执行。

提供单位:特区环境保护局

五、工作要求

1. 为进一步加强对特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特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特区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鲁斌任组长,特区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杨丹华、刘建平、张琳任副组长,特区党政办、武当山街道办事处、太极湖办事处、景区办事处、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发展改革与经济局、财政局、农村工作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特区环境保护局,环保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特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等日常工作。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安排专人按照责任分工要求严格落实,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2. 各责任单位提供的指标证明材料均须一式五份(电子版一份),加盖单位印章。

3. 提供生态建设、环境治理基础建设工程、生态环境保护成效照片。(照片要突出主体及典型特征,既要有全景照,又要有具体场景照,JPG或TIF格式,分辨率高,能显示拍摄时间;照片可根据工程不同命名为:2015-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生态建设(治理等项目)-01(编号)等),并附加照片说明。

4. 各责任单位务必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以上资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吴强,联系电话:5666067,地址:特区环境保护局(武当旅游发展中心B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