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特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特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和《特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武当山特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
按照国家、省、市处置非法集资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和工作机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特区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等工作,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提高处置非法集资事件的工作效率,特建立特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特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特区金融办、人行丹江口市支行、丹江口银监办、特区公安局、特区工商分局、特区发改局,以及驻武主要金融机构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特区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特区联席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特区金融办,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落实市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由特区金融办负责人兼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作为特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在特区管委会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相关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政策和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善后处置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2. 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报批。根据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保证及时有效查处非法集资活动案件。
3. 组织指导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和投资者教育,提高广大投资者的法律意识和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辨别、判断能力,做到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金融风险,减少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发生,切实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4. 加强各部门信息的沟通与交流,协调非法集资活动案件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协调各部门建立非法集资的组织协调机制,督促各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5. 认真汇总各部门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特区管委会及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
6. 完成特区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
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召开联络员会议,协调推动我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各项工作的具体落实。主要职责如下:
1. 牵头组织起草特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工作计划、工作规程、工作制度和其他有关文件。
2. 加强信息沟通,对特区非法集资活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特区非法集资活动的防范处置情况和其他地方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案例。
3. 承接在特区范围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报告,牵头组织成员单位按照程序处置。
4. 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进行性质认定,提出初步认定、查处及善后处理建议。
5. 负责督促、协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开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具体工作。
6. 应成员单位要求,提请联席会议召开临时会议。
7. 办理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具体职责
特区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负责牵头研究落实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程序;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特区宣传部:负责在防范非法集资活动中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宣传工作,坚持正确引导舆论导向,提高公众的识别能力,教育和提示公众防范各种形式的金融风险;做好属地非法集资突发事件的舆论引导工作;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特区发改委:负责从国家、省、市政策层面,对防范非法集资提出政策建议,监督、引导和规范特区企业融资及融资担保行为;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特区法制办:负责对特区处置涉及非法非法集资活动相关政策、规章等的拟定、修订和解释工作;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特区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机关和公职人员的查处工作;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特区公安局:负责做好金融犯罪情报信息工作,及时掌握、研判、预警特区涉众型金融犯罪动态、规律和手段,建立健全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监测预警、报告、研究机制,及时为特区防范非法集资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建议;依法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查处;依照《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有关规定做好与相关行政部门的工作衔接;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特区工商局:做好非法集资案件查处工作,依法对超范围经营、广告的监管与查处工作;负责提供涉嫌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特区信访局:负责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信访的接待工作,及时发现涉及非法集资活动情况并报告联席会议办公室,努力将涉及非法集资活动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特区规划建设局:负责配合对城建系统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特区财政局:负责配合对财政系统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工作;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特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配合对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房地产公司的查处工作; 负责提供涉及非法集资活动单位和个人的有关房产资料;办理特区交办、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人民银行丹江口市支行:负责对非法集资活动给特区金融稳定工作造成的影响进行监测、分析、预警;指导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活动处置工作和特区的金融稳定工作;在职责范围内协调各金融机构配合监控涉案公司资金流向;办理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丹江口银监办:负责指导协调各银行业机构配合处置非法金融活动;配合特区做好非法集资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工作,对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配合做好案件性质认定、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办理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老营人民法庭:负责依法审判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案件;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提出对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法律意见;办理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丹江检察院武当山检察室:负责指导和办理非法集资活动涉嫌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工作,依法查办和预防与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联系,提出对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法律意见;办理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事项。
其他各相关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单位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和善后工作,妥善处置与非法集资活动有关的群体性事件;负责本单位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宣传教育工作;办理特区交办的有关事项。
五、工作规则
市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大政策事项、工作机制或重大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会议。
(三)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上报特区管委会;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六、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切实履行好本单位职责;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积极参加特区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武当山特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特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特区各有关部门和驻武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活动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特区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和规范报告路径
特区各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活动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有关部门应按照报告时限、内容、程序等相关规定,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联席会议办公室应指导、配合各部门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
特区有关部门和驻武金融监管机构对政策界限清晰的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应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联席会议认定;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 对上级部门认定为涉及特区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案件,特区依法进行处置和善后工作。
2.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特区管委会组织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查处。
3. 重大案件,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特区有关部门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联席会议认定,由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特区各部门向联席会议上报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特区各部门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联席会议。
2、联席会议对特区各部门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到部门。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特区公安局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部门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上报案件的程序:由特区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特区同意后,以特区名义上报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
三、积极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活动一经认定,特区各部门应切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本地区(单位)处置非法集资活动案件的组织查处、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以及维护稳定工作。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应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特区有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活动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特区各部门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特区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特区全面掌握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情况,联席会议应建立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应建立本单位日常报告制度。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做好信息报告制度,并负责向特区提交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年度报告。
四、完善相关制度
围绕综合治理目标,根据防范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适时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着重进一步明确非法集资活动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为依法有效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联席会议及成员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部门规定。特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防范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单位根据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有关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特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的宣传教育活动,并对成员单位开展此项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广泛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非法集资活动的表现形式、特点和危害等,剖析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特区各部门要按照特区宣传教育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
对特区各部门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发现并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案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及时向宣传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提出相关建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正确引导社会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