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告制度》的通知
来源:武当山特区信息技术中心        发布日期:2016-07-23

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现将《武当山特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45

 

武当山特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确保特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特区区直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武办发〔201524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各办事处要督促辖区不同行业类别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每月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上报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并进行核查督查后,每月25日前将自查自改情况报特区安委会办公室。逾期未报送材料,特区安委会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条 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每月对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改上报的事故隐患进行汇总、分析,并进行核查督查后,每月25日前将自查自改情况报特区安委会办公室。逾期未报送材料,特区安委会将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条 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为特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承担特区安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办事处、各行业监管部门上报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要在安委会成员单位中抽调专人组成专班,定期对各办事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进行暗查暗访并进行通报。

第六条  完善安全生产例会制度。特区主要领导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全体会议,特区分管领导每月召集所分管部门和联系的办事处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专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各办事处、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要将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在月例会和特区安委会每季度全体会议上进行汇报。

第七条  特区安委会要将各办事处、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情况纳入全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办事处、各行业监管(管理)部门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工作不力的,特区管委会将给予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