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 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武当山特区信息技术中心        发布日期:2016-06-06

各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特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30

 

特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湖北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十堰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均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是指农村因婚嫁丧葬等事宜,在固定经营性(指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或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一次就餐人数在50人以上(含50人),主要由流动厨师或举办者自行加工烹饪的集体聚餐活动。

本办法所指的流动厨师是指备有餐具(或租用餐具)、无固定加工场所和服务对象,或者长期从事餐饮劳务承包,为他人加工烹饪各类宴席的厨师。

第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坚持特区、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负责,以办事处、村(居)委会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各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农村集体聚餐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村(居)委会负责建立并落实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制度,建立本村(居)委会厨师档案,督促其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健康体检。全面形成“事前有申报、过程有监管、事后可追溯”的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各办事处应积极引导各村(居)委会成立农村集体聚餐理事会,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将移风易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内容。

第五条  各办事处要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辖区内农村流动厨师推行职业化管理,将流动厨师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建立健全流动厨师管理制度,完善流动厨师管理档案,督促厨师进行健康体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对流动厨师进行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农村流动厨师从业素质。

第六条  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明确农村集体聚餐的环境与设施设备、食品采购和贮存、加工过程控制、食品留样、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等基本要求,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从业人员的视频安全培训。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地区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农工、环保、发改、财政等部门要以完善农村地区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为主要内容,以农村垃圾污水处理、旱厕改造等重点,统筹治理农村环境卫生问题。

第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当自觉履行农村集体聚餐的报告义务。在集体聚餐举办前,举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及时、如实地将聚餐菜单、举办地点、预期参加人数等内容向本村食品安全信息员报告,并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得采购、贮存、加工制作超过保质期或腐败变质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八条  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各办事处报告其雇用的所有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情况,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主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培训。不得雇用患有法律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要主动接受、积极配合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切实落实协管员的指导意见,科学确定聚餐菜单。

第九条  承办者、承办厨师应按照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食品,发现有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不得加工或者使用。餐饮具必须洗净消毒合格。不具备凉菜加工条件的,禁止使用凉菜。

第十条  举办者和承办者应做好供餐食品的留样工作,每个品种不少于100克,用经过消毒的容器盛放于冰箱内至少保留48小时。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聚餐实行申报备案制度。集体聚餐举办者是申报备案责任人,举办者不报告的,由承办者或者承办厨师履行报告手续。未进行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备案者,任何厨师不得承办聚餐制作。责任人于聚餐活动2日前填写《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报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备案,签订《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领取《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聚餐人数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不含 100人)的,由村(居)委会审核备案;聚餐人数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不含200人)的,村(居)委会在审核的同时,并上报办事处备案,由办事处派监督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指导;聚餐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的,各办事处需上报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监督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举办者、承办者与承办流动厨师之间应签订含有确保聚餐安全责任等内容的《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明确、细化各自的食品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加大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知识、操作规则等方面的宣传力度,不断加强对食品安全协管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  鼓励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直接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提供服务,或与农村集体聚餐承办者联合经营农村集体聚餐。鼓励农村集体聚餐举办者和承办者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聚餐引发的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举办者及承办厨师应立即向村(居)委会和办事处报告。村(居)委会、办事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调查、采取措施,并及时向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后,应按照《武当山特区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全力做好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置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举办者或承办者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申报备案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由所在村(居)委会对其批评教育;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中,若有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聚餐食物中毒事件的,由集体聚餐承办者及流动厨师依法承担中毒人员的医疗费用和有关赔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各办事处主要领导主体责任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没有亲自部署安排的;分管领导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的、没有具体抓落实、抓督导的;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没有现场指导的,或指导不到位的,造成发生重大农村聚餐食物中毒或者食源性疾患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由特区纪委、监察局依法追究办事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特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特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1、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

2、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风险告知书

3、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承诺书

4、武当山特区流动厨师登记表

5、武当山特区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责任协议书

附1: 武当山特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