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指南
1、办事指南
1.1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六、八、九条
第六条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
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 申请条件及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2.1 申请条件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1.2.2 需要提交的资料
a、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b、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c、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d、消防安全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e、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f、灭火应急疏散演练、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记录(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
g、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h、其他资料。
对依法进行建筑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a、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b、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明;
c、申请网吧营业的,还应当提交文化部门核发的的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后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1.2.3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3个工作日
1.2.4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2、办事程序及办理流程
2.1 一般办理程序流程
a、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到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申请;
b、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现场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c、领导复核后分配任务,主办人实地核查后提出检查意见,领导审核,集体讨论,进行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d、窗口人员制作决定文件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2.2 一般办理程序流程图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办理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1、办事指南
1.1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
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禁止建设工程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1.2 申请条件及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2.1 申请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经网上备案确定为抽查项目后。
1.2.2 需要提交的资料
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b、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c、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d、消防设计文件;
e、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红线定位图、立项批文或备案证;
f、建设单位委托书、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g、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h、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i、由《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j、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k、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所在建筑首次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法律文书复件和产权合法证明材料、承租合同;
l、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
所有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后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1.2.3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2.4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2、办事程序及办理流程
2.1 一般办理程序流程
a、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到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申请;
b、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现场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由申请人抽签;
c、未抽中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抽中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d、领导复核后分配任务,主办人图纸审查后提出审核意见,技术复核,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d、窗口工作人员公告检查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2.2 一般办理程序流程图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办理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1、办事指南
1.1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二十条
属于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工程、高层公共建筑等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准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禁止建设工程重复备案、虚假备案。
1.2申请条件及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1.2.1 申请条件
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
1.2.2 需要提交的资料
a、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请表;
b、消防设计审核资料;
c、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d、消防验收有关的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及消防设施施工资料;
e、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f、消防设施合格证明文件;
g、建设单位、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h、消防工程的施工合同;
i、建设单位委托书、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h、其他衣服需要提供的材料;
所有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后加盖建设单位印章。
1.2.3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2.4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2、办事程序及办理流程
2.1 一般办理程序流程
a、申请人持相关文件到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申请;
b、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资料进行现场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录入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由申请人抽签;
c、未抽中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抽中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录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d、领导复核后分配任务,承办人现场检查后提出验收意见,技术复核,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d、窗口工作人员公告检查结果,并通知申请人。
2.2 一般办理程序流程图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办理流程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相关许可结果公告信息及各类申报表可在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安消防大队消防行政窗口查询及申领,也可以自湖北省消防总队官网http://www.hbfire.com/网址查询、下载。
消防监督人员:胥国锐、侯 轶、吴 涛
联系电话:0719—5664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