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务服务中心按照“便民、高效、廉洁、规范”的服务宗旨,规范行政行为,优化服务流程,精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切实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
第二条 政务服务中心及分中心由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中心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中心及分中心的各项事务管理、制度制定、监督检查及考评工作。
第三条 各相关单位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各项行政审批、证照申领和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等行政服务事项。政务服务事项较少的部门将政务服务事项纳入设立的综合服务窗口办理或委托办理。已经进入特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服务事项,各部门不得再在原单位受理。
第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必须做到软件资料齐备(告知单、受理项目、工作制度等),人员到位。各服务项目要以告知单形式将“项目名称、审批依据、审批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期限、收费依据及标准”等内容进行书面公开,工作人员做到“一次性告知”。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采取首问负责制,按照“一楼式办公、一窗式受理、一站式服务、一次性收费、一网式运行”的原则,全面推行“一站式”服务,负责全程办理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服务项目调整或变更后,应及时报特区政务服务中心备案,以保证各服务项目按时办理。
第七条 政务服务中心向群众公开相关的受理项目、收费标准、工作制度、公告栏、监督举报电话,详细的办公区办公室设置分布图等。
第八条 所有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敬业精神;业务熟悉、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工作态度好、办事效率高;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纪行为,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对个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考评,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制度的人员根据相关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