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 | 审批项目 | 工 作 流 程 | 设定依据 | 办理时限及地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教育局 | 1.教师资格认定 | 1、申报。 ①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www.jszg.edu.cn),按照网站提示进入教师资格网上申报系统,根据系统提示填写报名信息,提交成功后,系统返回此次报名生成的报名号,请申请人牢记报名所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密码及报名号,这些资料是以后修改报名信息以及现场确认时的重要查询条件; ②现场确认。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1)身份证(面向社会申请教师资格用户籍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毕业证、普通话等级证、教育学、心理学合格证、面试合格证等相关证件;近期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张(与《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上的照片同版)。 (2)从网上申报系统中在线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正反面打印在一张A3纸上)一式两份,其中承诺书须本人签字。 (3)《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进行鉴定,非在职人员由户籍所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鉴定。 (4)《湖北省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A4纸正反面打印),由县(市)人民医院或十堰市太和医院、十堰市人民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 (5)、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交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无法以学历证书确认师范身份者,需提供学历证书颁发学校该专业的招生考试说明和教育实习档案复印件(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 按各级教育信息网上公布的时间安排(春季3月开始、秋季9月开始),申请人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教师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确认、认定、办理。
| 不收费 |
2、受理。申请认定中小学(幼儿园)、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人员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教师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确认。凡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 |||||
3、办结。认定、办理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权限在县(市、区)教育局教师管理部门。认定、办理高中、中职教师资格的权限在市州教育局教师管理部门。 | |||||
2.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 | 1、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筹设办学申请、举办者资格(单位申请举办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公民个人举办的,提交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办学条件(提交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及银行存款单复印件等资金证明材料。)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办理规范,现场查看办学场地、办学条件等。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不真实的不受理。?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发筹设批准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 教育行政部门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申报者筹设期不得超过三年。超过三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 不收费 | |
2、受理。举办者除交齐以上所有材料外,还需上交学校章程、师资等方面的资料之后,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其进行资格材料审核和实地验收。 | |||||
3、办结。达到设立标准者,教育行政部门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教育机构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并颁发民办教育机构许可证。 | |||||
3.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 | 1.网上申请:登录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https://sls.cdb.com.cn/,注册相关信息,填写申请,并从系统内导出打印《申请表》。 2.材料准备:①新贷(借)款学生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新生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并携带、出示高校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有关通知;共同借款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身份证正反复印在一张A4纸上);户口簿原件(或乡镇/街道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②续贷(借)款学生及在校生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在校生学生证遗失,由学校开具《学生在校证明》原件代替);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1份,加盖村委会(居委会)公章。 3.常识考核:对新贷申请学生进行贷款知识的考核,考核合格才有贷款资格,考核内容以简单助学贷款知识、诚信知识为主。 4.现场办理:新贷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携申请材料共同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经审核同意后签订贷款合同(一式四份),并打印贷款《受理证明》(附有“校验码”)交给学生,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合同》中签字并按手印,严禁由其他人代替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借款合同》。续贷学生可以是自己或共同借款一方或二方同时到场均可。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者,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不真实的不受理。 | 《省教育厅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关于做好2014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 | 1、贷款申请9月5日前(每年以省资助中心通知为准)。 2、贷款审批发放(11月中旬)期间, 咨询地点:特区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地点:原教育局一楼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