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承诺制是指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能要求,将对外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二)服务环境承诺。“中心”提供整洁、卫生、文明、便利的服务环境,大厅配置休息区和配套服务设施;公示中心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提供的材料目录、收费依据及标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和流程图;各服务窗口及公共区域整洁有序,备有必要的便民用品。 (三)服务用语承诺。文明办公,热情服务。对服务对象做到接待热情周到,服务耐心诚恳,实行“一张笑脸迎客、一把椅子让座、一杯茶水暖心、一颗诚心办事、一流业绩争先”服务标准,达到“笑脸迎、规范行、业务精、快速成”服务目标。 (四)服务规范承诺。切实执行中心办件管理、联审联办等各种规定,规范业务运作;认真落实AB岗工作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法定期限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规范各类服务事项收费,严禁打车收费和乱收费;坚持勤政、廉洁、务实、高效原则,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和“吃、拿、卡、要、报”现象。 (五)服务效率承诺。办件准确快捷,确保所有事项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力求提前办结;办结事项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服务对象;对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或按时办结的提前向服务对象说明理由。 (六)服务监督承诺。对违反服务承诺的行为,按照行政效能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承诺制度请社会各界进行监督,若发现违诺行为,可向中心办公室投诉,投诉件将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意见,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在承诺时限内办理完毕的,向投诉人做出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