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就业管理局工作流程
来源:武当山特区信息技术中心        发布日期:2015-07-16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各种形式参加社会经济活动且获得的合法劳动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以下人员均应办理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被各类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人员。

3、在城镇以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人员。

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实现自谋职业的。

5、城镇到农村就业人员。

6、其他应进行就业登记人员。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办理办法

1、单位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用人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①《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

②《求职登记表》

③被录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④被录用人员登记照3张

⑤劳动合同书

批量办理(5人及以上),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此证只有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2、非单位招聘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以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或以灵活多样形式实行就业的,应在30日内由本人持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照片、劳动合同等材料,填写《湖北省劳动者就业登记表》、《求职登记表》,到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就业管理局大厅办理就业登记。

注: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批量办理除外)。

二、失业登记办理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以下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1、年满16周岁,已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3、个体工商户业主户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关闭、破产停止经营的。

4、失地农民。

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7、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

9、其他失业人员。

(三)办理办法

1、无就业经历的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

填写《湖北省失业人员登记表》、《求职登记表》,携带户口薄、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毕业证、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失地证明等)、登记照3张,农村户籍人员、以及失地农民经村委会开据失业证明,并由街道办事处签章后,到武当山特区就业管理局大厅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失业登记。

2、有就业经历且仍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求职登记表》,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以及身份证明材料(与企业解除劳务关系协议书等)、登记照3张,到武当山特区就业管理局大厅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失业登记。

批量办理(5人及以上),由录用单位完成电子信息后办理,此证自动产生就业登记证号码,只有计算机办理,手写无效。

注: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批量办理除外)。

三、个人求职办理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湖北公共招聘网运行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二)服务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的城乡劳动就业人员。

(三)办理办法

携带身份证复印件、1寸免冠照片,到武当山特区就业管理局大厅领取《求职登记表》。

注: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批量办理除外)。

四、单位招聘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湖北公共招聘网运行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二)服务对象

在武当山辖区内有商业活动,有用工需求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以及社会团体。

(三)办理办法

用人单位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招聘负责任复印件到武当山特区就业管理局大厅办理。

注: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资料齐全当场办理(批量办理除外)。

五、就业援助认定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鄂政发[2008]60号。

(二)服务对象

1、符合“4050”年龄的大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3、失地农民。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6、毕业一年以上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7、残疾人。

8、成年孤儿。

(三)就业困难对象认定程序

1、填写《湖北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提供符合就业困难类型的相应资料。

2、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公示初审签章(公示时间为7天)。

3、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复核签章。

4、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签字后录入信息系统,并在就业援助卡上打印记录(办理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注:收费依据:不收费。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六、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

(二)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业人员)创业都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办理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1、填写《武当山特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3份;

2、申请人出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

3、申请人出示所属类别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申请人根据本人所属类别选择需提供的资料):

⑴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⑵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⑶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复印件。

⑷复员军人持《退伍证》复印件。

⑸农村创业者持户口本和所在村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出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业

从事个体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除国家限制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息)。

(五)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及期限

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两年期限十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

(六)办理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第一步:领取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第二步: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签批意见。

第三步:到指定银行(农商银行)办理担保手续、发放贷款。

注: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资料审核后提交经办银行。


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人社厅发[2013]105号、财金[2013]84号、鄂人社发[2013]33号。

(二)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失业状态的本省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鄂创

业人员)创业都可在经营所在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军人、残疾人、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三)办理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料

1、填写《武当山特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3份;

2、申请人出示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

3、申请人出示所属类别的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3份(申请人根据本人所属类别选择需提供的资料):

⑴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⑵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⑶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复印件。

⑷复员军人持《退伍证》复印件。

⑸农村创业者持户口本和所在村出具的证明。

4、申请人出示《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行业

从事个体经营项目的个体工商户,除国家限制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产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均作为微利项目,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两年(展期不贴息)。

(五)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及期限

符合贷款贴息条件的创业人员,可以申请享受两年期限十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

(六)办理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程序

第一步:领取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第二步: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签批意见。

第三步:到指定银行(农商银行)办理担保手续、发放贷款。

注: 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内资料审核后提交经办银行。

八、创业补贴工作流程


(一) 政策依据

《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鄂政办发(2014)33号。

(二)申请创业补贴条件

根据鄂财社规[2011]19号、鄂政办发[2014]33号文件精神,在通知规定时间内首次领取营业执照(新增创业人员),通过创业培训和就业援助认定,所办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就业困难对象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享受新增创业补贴的对象

1、大龄失业人员。是指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失业登记一年以上,且失业期间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至少有一次求职记录的失业人员。没有就业经历失业人员除外。

3、高校毕业生(含非本地户籍)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在我区初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的失业人员。

5、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城镇家庭零转失业是指2人及以上的城镇居民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家庭中的人员。
7、失地农民。是指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地后,完全失去耕地(水田、旱地和鱼塘等)的登记失业农民。
8、福利机构的成年孤儿和社会成年孤儿。

(四)申报新增创业补贴所需资料(以下资料用A4纸各复印两份)

 1、个体经营户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创业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经营店铺的照片(照片中必须要有实体名称、法人、《工商个体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

 5、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办理时限:资料提供齐全后按通知时间报批。

九、办理失业保险金工作流程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中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

(二)需提供以下资料(共11项)

 1、《失业保险待遇审批单》。

2、《十堰市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

3、所在单位出具的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证明(本人签字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合同证明书,开除、除名文件)原件1份。

4、《职工失业保险手册》(复印缴费的第一页至最后一页),申报时携带

《失业保险手册》原件(2010年7月后参保的,不提供此件)。

5、失业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6、失业职工银行开户回单原件(三堰建行开户)。

7、《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1份(复印失业登记栏2、3、6、7页)。

8、 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书1份(复印件)。

9、失业职工经济补偿金证明(未支付的不提供)。

10、《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2份。

11、个人求职登记证明。

(三)单位一次性办理申领失业金超过3人的:须由原单位社保专管员具体经办。

注:办理时限:资料提供齐全当月20日前报十堰失业保险金支付科(其中6月和12月当月10日前上报)。

 

办理部门:武当山特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办理地点:特区车站路23号(一楼服务大厅就业援助窗口)

服务电话:0719—566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