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工作流程
来源:武当山特区信息技术中心        发布日期:2015-07-16

一、员工申请工伤认定须知

(一)申请条件

1、伤(亡)者是在十堰市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员工。

2、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

3、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员工(直系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后一年内向工伤保险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职业病的需先到市卫生防疫站或省职业病防治院进行确诊)。

(二)申请人应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供的材料

1、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

2、员工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或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单位证明;工卡、工作证、工资表、出入证或同事的证明等)。

3、员工的身份证(并复印件一份)。

4、首次医疗病历本(诊断书)(并复印件一份)。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出具的证人证言(附上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

6、用人单位注册登记资料(可到市工商局查询、打印)。

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它有效证明(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8、属地公安部门(派出所)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判决书(属暴力人身伤害等)。

9、其他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材料。

(三)办事程序

1、工伤认定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开出“收件回执”。如材料不齐的,当场或15个工作日内开出“补正举证材料通知书”。

2、材料基本收齐后,工伤认定机关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核对有关情况。

3、收到用人单位书面回复后,工伤保险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开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核实后,工伤认定机关在正式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并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到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四)其他事项

1、员工在工伤医疗期满后30日内,怀疑有致残的,应向市劳动能力鉴定部门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的申请,领取鉴定表,到指定的鉴定点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2、员工领取鉴定结论后30日内,如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标准发生争议,可持工伤认定书、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工伤医疗费单据和原始病历、受伤前月工资表等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调解仲裁科申请工伤待遇仲裁(因工死亡的还应提供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收入证明等有关资料)。

二、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一)申报认定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事故报告。

5、事故现场目击证人证明材料(二人以上)或能够证明工伤事故的其它相关材料。

6、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7、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评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8、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认定因工死亡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治疗记录、病历和死亡证明。

10、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11、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12、职工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亲属关系证明。

13、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提交工伤职工委托证明或工会介绍信。

(二)补正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印发《补正材料通知书》。

(三)受理或不予受理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受理,并印发《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反之,则不予受理,印发《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上载明不服不予受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四)调查核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也可以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五)单位举证

对受伤害职工个人申报的工伤认定,给用人单位印发举证通知书,要求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该职工的工伤性质提交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

(六)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印发《十堰市工伤认定决定书》。

(七)送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


办理部门:武当山特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

办理地点:武当山特区车站路23号

咨询电话:0719-5662376

三、合同鉴证工作流程图




        四、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图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