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当山特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
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5】16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了《武当山特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当山特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5年5月22日
武当山特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5月22日印发
武当山特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
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一补”)资金管理工作,规范特区“一补”资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教财〔2014〕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一补”对象为全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
第三条 “一补”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含特殊教育学生)5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
第四条 按基本标准核定“一补”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50%。地方财政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或扩大补助范围,这部分资金由当地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特区财政局、教育局负责筹措全区“一补”资金、编制分配补助计划、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统筹管理,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条 特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特区“一补”资助对象资格的认定、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教育局资助中心是“一补”政策的组织实施者,具体负责“一补”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学校是“一补”政策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初评认定及资金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评定和发放
第九条 评定程序
(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一补”有关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
(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填写“一补”申请表(附件1)。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等。
(三)学校成立由班级学生代表、教师代表、政教处、财务处、总务处、校长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界定标准和评定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在评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
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学生、少数民族家庭子女以及农村独女;
2、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子女;
4、因天灾人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
5、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
6、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
(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拟受助学生名单汇总表(附件2)及评审公示情况后报教育教育局资助中心。
(五)成立由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一补”名单的审核工作。名单审定后应及时批复到各学校,并在教育局、财政局网站上公布。
(六)补助对象每学期评定一次。原则上每学期根据住宿生人数的50%确定补助名额。各校补助对象的评审、公示、报批、审定和批复工作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资金发放
(一)资助资金必须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按学期一次性足额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不得以“食堂卡或餐票”、“校园卡”以及实物抵顶等形式发放。各校根据特区财政、教育部门批复的受助学生名单,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在统一时间集体发放,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确认后领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代领代签。发放花名册经受资助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后,留存学校作为财务档案保存备查。
(二)资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应在学校收到“一补”资金和资助名单批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完成资金发放后,应及时向教育局资助中心上报《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发放总表》(附件4)。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组建“一补”资金发放专班,安排专人、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发放安全。
第十二条 “一补”专项资金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各校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切实加强“一补”资金管理。公布举报电话,每年抽查学生不低于受助学生的10%。
第十三条 “一补”资金严禁挪用、挤占和滞留,严禁通过降低“一补”基本标准来扩大补助范围。
第十四条 各校每年要开展“一补”政策实施情况的绩效评价工作,对补助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评审程序是否公开透明、资金发放是否及时安全等内容进行分析评价(附件5);形成综合绩效评价报告报送教育局资助中心。
第十五条 特区教育局、特区财政局将对各校“一补”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开展好的学校予以表彰;对于问题突出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校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动员和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捐资,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就学困难。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特区教育局、特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转发的《湖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武教局发【2015】17号)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