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救助对象抚恤补助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武当山特区信息技术中心        发布日期:2013-08-02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抚救助对象抚恤补助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民政发[200296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了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保证优抚政策落实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现将《湖北省优抚救助对象抚恤补助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贯彻执行。

   
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要从社会稳定的高度,精心组织,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抚恤补助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代发银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优抚救助对象的手续费。与此同时,各地在推行社会化发放工作中,要做好与预算编制方法改革的衔接,根据民政部门实际情况,安排好优抚救济对象自然减员结余经费,进一步加强基层民政经费使用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二年八月十日


 
                
湖北省优抚救助对象抚恤补助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适应公共财政管理要求,保证优抚政策落实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权益,加强人员和资金管理,减少资金发放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预算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发放对象、标准

    第二条  优抚救助对象(以下简称优救人员)抚恤补助救助资金社会化发放,是指优救人员抚恤补助救助资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改为财政直接拨款到委托银行,然后由银行分解记录到个人帐户,优救人员凭证到银行领取补助金的一种发放办法。
   
第三条  优救人员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的对象为: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经民政部门审批确定的,并且持有民政部门发放有效证件的优救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优抚救助对象:

   
一、优抚对象:(1)革命伤残人员;(2)革命烈士家属;(3)因公牺牲军人家属;(4)病故军人家属;(5)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6)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7)红军失散人员;(8)在乡复员军人;(9)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二、救济人员:(1)原国民党宽释人员;(2)享受原工资40%救济人员;(3)其他精简退职人员等;
 
   
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四条  社会化发放补助资金项目、标准按国家现行政策统一规定执行。

 

                              
   
第三章  发放原则

    第五条  优救人员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遵循民政部门核定对象和标准,财政部门核拔资金,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在民政部门现有管理职能不变、资金不减的前提下,加大资金管理监督力度,实现快捷方便的发放办法,并尽快形成民政、财政、银行联网的发放监管体系。

    第四章  发放办法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审批优救人员发放资格和标准,建立专门的优救人员资料数据库(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类别、发放标准、证件号等)。
   
第七条  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优救人员编制《优救人员补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4份加盖公章后,于当月(季) 10日(次月 10日)前送县(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再将审核后的发放花名册盖章后送县(市)民政部门及委托发放银行各1份,并于当月 20日(次月 20日)前将本期应拔付的发放资金足额拔到县(市)、乡镇街道代发银行。

   
第八条  代发银行根据民政、财政两家共同审核盖章后的发放花名册及时建立发放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并在当月将财政部门核拔的资金分解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存折)。优救人员持有效证件(民政部门核发的领取补助资金的证件、个人存折和身份证)直接到指定银行领取。对边远山区及少数行动不便的对象,可结合原来领取办法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九条  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每月(季)审核盖章后的发放花名册和财政部门向银行拔付资金的凭证作为记帐依据,记录反映优救人员补助资金的发放情况,每月(季)终了,民政、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相互之间应及时结帐对帐,以确保补助资金发放准确无误。

   
第十条  在补助资金发放过程中,如遇国家调整优救人员补助标准、增人增资、减人减资等变化情况,由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规定核定人员资金变动情况,并编制变动后的发放花名册送财政部门审核后交代发银行据此发放。

 


    第五章  责任和处罚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政策规定核定发放标准,凡不符合政策范围的人员和资金,一律不得纳入社会化发放范围,一经发现及时清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如实提供优救人员资料及变动情况,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对乡镇上报的优救人员数字和发放标准不实以及对已死亡等人员变动情况不及时申报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扣拔有关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核民政部门报送的优救人员的人数和发放标准,及时将资金拔付给代发银行,保证优救人员按时足额领到补助资金。如因财政部门资金调度不及时或其它原因影响优救人员不能按时足额领取补助资金,要追究财政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代发银行要全面履行代发业务,在规定时间将财政核拔的补助资金分解记入各代发对象个人帐户(个人存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减代发对象的代发资金,并保证向所有代发对象.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代发银行未完全履行合同,民政、财政部门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终止其代发业务,另选其他代发银行。

   
第十五条  民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优救人员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监督管理,健全考核、监督、约束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发放对象及发放情况进行检查。优抚救济对象减员结余资金要继续用于优抚救济工作,主要用于临时新增优救人员,补助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和弥补优抚救济相关专项经费的不足。

                         

    第六章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民政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抚恤补助资金(分配明细表)


抚恤补助资金(实际发放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