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山特区政务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和分中心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各部门窗口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四条 因部门窗口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申请人。
第五条 申请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服务窗口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窗口按期办结。
第六条 特区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对中心各窗口进行督办、检查,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相关制度追究有关窗口及其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