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 任 追 究
1、凡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和未在承诺时限内上报的申报件,服务对象可向“中心”投诉,由“中心”进行督办或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视具体情况追究窗口人员的责任。
2、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各类审批事项的单位和个人,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据纪委监察局《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