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申请低保待遇须按照个人申请,乡、镇经办机构调查审核,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公示,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或户籍)所在乡、镇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身份类证件及复印件;收入类证明;凡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申请对象,本人需提供有关求职登记证明、培训和推荐就业 记录材料。
2、乡、镇街办政府调查审核。乡、镇政府经办机构对收到的申请和证明材料逐一认真审核,并组织入户调查。基本符合条件的,提交所在村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村民委员会根据乡、镇经办机构提交的申请和审核材料,组织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以无记名方式表决。民主评议无异议后进行公 示。公示时间为7-30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填写《最低生活保障呈报审批表》,连同入户调查情况和其他证明材料报到县级低保工作机 构。
4、 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低保工作机构接到上报材料后开展初审,需要再次入户核查的,要迅速组织人员入户核查。初审符合条件的,定期提交民政部门评审委员会 (小组)评审。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对象,通知乡、镇经办机构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民政部门或乡、镇经办机构代发《社会救助证》及银行存折;没有批 准的对象,通过乡、镇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
5、保障标准。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年标准,2014年我市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分别是:
城区标准1980元 武当山特区1820元
丹江口市1720元 郧县1680元 郧西县1600元 竹山县1500元 竹溪县1650元 房县1800元。